九游会老哥俱乐部: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九游会老哥俱乐部    发布时间:2026-04-03 14: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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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78,400,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公司系高分子改性保护材料的国内领先企业之一,自2004年成立以来,专注于线束系统、流体管路的安全防护材料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2024年3月公司成功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标志着公司迈入全新发展阶段。

  公司基本的产品包括功能性保护套管,细分品类众多,如:编织套管、纺织套管、挤出套管、复合套管,产品具有良好的耐温性、抗UV性、阻燃性、耐化学腐蚀性等性能,核心自主产品性能指标比肩外资领先厂商水平,产品应用于汽车、工程机械、轨道交通、通讯电子等多元领域。

  公司紧随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方向、研发能力的持续提高,掌握材料改性配方的核心技术,具备上游材料改性开发能力,并掌握编织、纺织、挤出、复合、注塑、机加工等多项工艺的Know-How,可以为各大工业领域的线束系统、流体管路提供安全防护的解决方案。

  凭借多年技术积累,公司不断开拓新兴应用领域,为风电、光伏、储能、医疗等新兴领域开发了各类新产品,为公司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公司将坚持“致力于打造世界一流高性能保护材料品牌”的企业愿景,努力将公司打造成为集设计、研发、生产、检测、销售、技术支持于一体的国际知名高分子改性保护材料制造企业。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该章节详细描述了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重要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1号)等的规定,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作专项报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3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0万股,发行价每股人民币55.82元,共计募集资金55,82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823.80万元(实际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为5,023.80万元,其中前期已预付2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0,996.2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389.52万元和先期支付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承销及保荐费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8,406.6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5号)。

  注: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包括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和直接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本报告中如表中各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子公司江门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苏州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于2024年3月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中信建投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25年9月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子公司东莞市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骏鼎达)及中信建投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25年9月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井支行;银行账号:00)中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注销手续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该账户对应的监管协议也随之终止。

  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户名:东莞市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971)。公司、中信建投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25年9月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子公司东莞骏鼎达及中信建投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25年9月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银行账号:1471)不再使用,该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注销手续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该账户对应的监管协议也随之终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1个结构性存款账户和1个定期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拟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议案同时经过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单个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2025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内有效,单个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1、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不直接生产产品,其效益将从公司研发的产品和解决方案中间接体现。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可提升产品环境适用性、耐磨性的研究、提升隔热类产品环境适应性的研究等,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研发实力。可升级公司现有信息管理系统,增加信息管理设备、建成和完善各种信息化体系,提高公司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提升公司的信息化程度和管理水平。

  2、补充流动资金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提高公司资产运转能力和支付能力,提高公司经营抗风险能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从而间接提高公司效益。

  (补充流动资金实际投资金额已超出承诺投资金额,系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或现金管理收益所致。)

  (调整后投资总额是48,692.97万元超出募集资金总额48,406.68万元,原因系调整后投资总额含生产功能性保护材料华东总部项目结项前产生的利息收入或现金管理收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03月27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03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杨凤凯、杜鹃、沈小平、唐志峰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凤凯先生主持,高管列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董事会认线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认为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董事会2025年的工作情况,报告期内在任的各位独立董事分别向董事会递交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递交了《202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2025年度公司总体经营情况、2025年度主要经营管理工作回顾和2026年度经营计划,董事会认为2025年公司经营管理层有效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报告客观反映了经营管理层2025年的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3.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保持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就公司报告期内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上述人员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因独立董事谭小平、沈小平、唐志峰属于本议案的被评估对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公司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公司认为天健事务所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坚持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等审计任务,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5.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编制了《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了该议案。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报告。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系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对广大投资者的回报而作出,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进一步提高利润分配频次,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认为:《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运行有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了该议案。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董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该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公司相关年度的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境内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之子公司捷卡富(摩洛哥)有限责任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和/或公司之子公司骏鼎达国际有限公司拟为前述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1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变更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具体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为准)。

  董事会同意《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基于以上,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住所、注册资本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将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董事会认为:2025年度,公司实施的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了该议案。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为规避外汇、原材料市场的风险,降低汇率、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了该议案。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03月31日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能够进一步了解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拟召开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出席人员: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凤凯、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刘亚琴、独立董事唐志峰、独立董事沈小平、财务负责人肖睿、保荐代表人艾立伟。

  (三)交流内容:公司将对2025年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并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报名及参会方式:投资者可登陆“互动易”平台“云访谈”栏目()参与业绩说明会。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效率,投资者可于2026年04月09日(星期四)15:00前访问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向公司提出。

  敬请广大投资者通过“互动易”平台“云访谈”栏目提交您所关注的问题,便于公司在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此次业绩说明会期间,投资者仍可登录活动界面进行互动提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为规避外汇、原材料市场的风险,降低汇率、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其中:(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美元、欧元等),外汇套期保值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外汇期货、货币互换等产品及上述产品的组合。(2)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为0.2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美元、欧元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为0.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美元、欧元等),商品套期保值品种限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树脂材料、金属丝等,包括但不限于:聚酯(PET)、尼龙(PA)、聚丙烯(PP)、聚乙烯(PE)、金属丝等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及衍生品。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授权期限内,投资金额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但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等规定,本次外汇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开展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在外汇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价格波动风险、内部控制风险、资金风险、技术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6年03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套期保值业务额度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具有一定的海外业务和资产负债,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及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下,为有效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控制外汇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子公司拟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子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美元、欧元等)。投资金额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但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使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币种,如美元、欧元等。主要产品有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外汇期货、货币互换等产品及上述产品的组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使用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或保证金交易,到期采用本金交割或差额交割的方式。

  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交易金额、交易期限内,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具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或者银行信贷资金。除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占用一定比例保证金(或授信额度)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保证金比例根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涉产品确定。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包括树脂材料、金属丝等,包括但不限于:聚酯(PET)、尼龙(PA)、聚丙烯(PP)、聚乙烯(PE)、金属丝等,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产品毛利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前述与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旨在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降低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的影响,提升企业经营水平,保障企业健康持续运行。公司及子公司拟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为0.2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美元、欧元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为0.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美元、欧元等)。投资金额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但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如树脂材料、金属丝等,包括但不限于:聚酯(PET)、尼龙(PA)、聚丙烯(PP)、聚乙烯(PE)、金属丝等,严禁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交易金额、交易期限内,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审批日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具体由公司供应链管理部、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公司于2026年03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套期保值业务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其中:(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美元、欧元等),外汇套期保值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外汇期货、货币互换等产品及上述产品的组合。(2)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为0.2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美元、欧元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为0.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美元、欧元等),商品套期保值品种限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树脂材料、金属丝等,包括但不限于:聚酯(PET)、尼龙(PA)、聚丙烯(PP)、聚乙烯(PE)、金属丝等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及衍生品。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授权期限内,投资金额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但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汇率行情走势与公司预期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的成本支出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将会影响公司现金流量情况,从而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从而导致公司损失。

  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保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是为了锁定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严禁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但是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当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公司可能无法在要求锁定的价格买入、卖出套保或在预定的价格平仓,造成损失。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会带来资金流动性风险以及未及时补足保证金被强制平仓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由于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存在着因系统崩溃、程序错误、信息风险、通信失效等可能导致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风险。

  在产品交付周期内,由于原材料价格周期大幅波动,客户主动违约而造成公司期货交易上的损失。

  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原材料价格变动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需求量,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的外币收支预测、外币银行借款、资产负债表敞口等实际业务需求,交割期间需与被套期项目时间相匹配。

  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机构、操作流程、风险报告及处理程序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公司成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公司供应链管理部、财务部、审计部等作为相关责任部门均有清晰的管理定位和职责,通过分级管理,形成监督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人或单独部门操作的风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也提高了对风险的应对速度。

  公司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权限下达操作指令,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期货交易所及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将审慎审查所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错单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减少损失。

  公司建立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进行资信审查,确定交易对方有能力履行相关合同。

  公司将根据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相关项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套期保值业务额度预计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0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变更后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芙华路4号1栋501-701(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为准)

  公司于2026年0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目前股本总额为7,840.00万股,以此计算,共计转增3,136.00万股,转增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10,976.00万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结果为准。以上事项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10,976.00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0,97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将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予以披露。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0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境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的主要作用是通过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票据池、建设项目贷款、票据贴现、外汇即期/远期/掉期交易或其他衍生品交易等多种授信业务品种,满足一定融资及业务开展需求。

  为满足下属公司建设及后续运营的资金需求,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公司之子公司捷卡富(摩洛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洛哥子公司或被担保人)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贷款等授信业务品种,满足一定的融资需求,在本项授信下,公司和/或公司之子公司骏鼎达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鼎达国际)拟为摩洛哥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2027年度担保额度相关议案之日止。

  上述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为准,具体授信及担保金额将视公司、境内子公司及摩洛哥子公司的实际需求确定。本次申请授信额度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2027年度授信额度相关议案之日止,期限内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为便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工作顺利进行,公司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境内子公司、摩洛哥子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贴现、开户、销户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申请书等),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6、主营业务:高分子改性保护材料(保护套管等各类保护材料)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7、股权结构:摩洛哥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骏鼎达国际持有其100%股权

  8、近一年的财务数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摩洛哥子公司尚未完成全部注册登记手续,未有近一年财务数据

  公司和/或骏鼎达国际本次提供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授信及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授信及担保总额仅为公司和/或子公司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和拟提供的担保金额,具体授信额度及担保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摩洛哥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系为了推动摩洛哥子公司拟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经查阅摩洛哥子公司拟投资项目的情况,拟投资项目前景较好,此次担保额度预计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和/或骏鼎达国际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摩洛哥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担保。

  截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12,875.47万元(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金额1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00%,占总资产的7.6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总额为1,869.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1%,占总资产的1.11%。

  (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和实际发生对外担保总额含子公司骏鼎达国际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捷卡富(墨西哥)股份有限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提供履约保证金额,履约保证信原币为美元,本公告均以2025年12月31日之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0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本次续聘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天健事务所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该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公司相关年度的审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拟继续聘请天健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天健事务所拥有非常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5年末,累计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事务所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天健事务所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天健事务所近三年(2023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13次,纪律处分5次,未受到刑事处罚。11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5人次、监督管理措施63人次、自律监管措施42人次、纪律处分2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签字注册会计师古文辉、项目质量复核人林群慧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孛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 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天健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2026年审计费用(含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将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工作的复杂程度等真实的情况与市场情况相关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于2026年0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了解、查阅天健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相关资格证照以及对公司审计服务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天健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意续聘天健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6年0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赞同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0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6年0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系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对广大投资者的回报而作出,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进一步提高利润分配频次,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所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5,097,507.81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2,528,852.50元后,截至期末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819,362,658.18元;2025年度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144,598,929.62元,按照相同规则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2,528,852.50元后,截至期末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602,238,100.12元。根据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公司2025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02,238,100.12元。

  鉴于公司当前稳健的经营状况,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一致性,公司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特提出如下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1)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7,84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352.00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结至下一年度。

  (2)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目前股本总额为7,840.00万股,以此计算,共计转增3,136.00万股,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的余额,转增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10,976.00万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结果为准。

  若在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情形时,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转增股本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后,2025年度,公司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为2,352.00万元,股份回购总额为0元,公司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总额合计为2,352.00万元,该总额占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2.06%。

  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公司2024年度及2025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的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合计金额分别为343,225,978.08元、65,083,698.63元,分别占总资产的比例为22.83%、3.87%,均低于5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分红频次,持续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与获得感,积极践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满足条件及派发上限的情况下审议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授权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授权事项如下:

  董事会在符合股东会授权的情况下审议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1、《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为意向性预案,不构成利润分配承诺,其实施尚需满足届时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现金流及资金安排等条件,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另行审议通过及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3、在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进行了备案登记,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